黔南州中医医院

就医须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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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官网登录医疗纠纷接待处理程序告知书

时间:2018-10-19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您好!
    为了使您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共同创造一个安静、 舒适、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有利您早日康复。当您在就医过程中对诊疗行为有异议时,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下列途径反映问题:
    1、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反映情况,由所在科室进行解释、调解;
    2、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医院相关投诉管理部门反映并院内协调解决。门诊大厅设有院长信箱;
    3、向黔南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4、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
    5、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地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投诉要求提供资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病历卡、住院病区(科室)、疾病诊断、经管医师、意见内容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医院投诉接待部门及电话:
    1、正常工作时间:在正常上班时间(上午08:00-11:30,下午2:30-18:00)可拨打相应投诉电话或到相应部门投诉。
    (1)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投诉:院党委办公室电话: 0854-8223254  院办公室电话: 0854-8222462
    (2)护理行为方面的投诉:护理部电话: 0854-8226068
    (3)医疗行为方面的投诉:医事法规科(医务科)电话: 0854-8239613
    (4)药品方面的投诉:药学部(药剂科)电话: 0854- 8192360
    (5)医疗收费、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财务科电话0854-8222350,内审审计及价格管理科电话: 0854 8226975
    2、下班时间及节假日:
在双休日、节假日、中午和夜间的各项投诉可拨打医院行政总值班电话1898576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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