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官网登录人力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积极探索人力合理组合,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达到人尽其职,人适其岗,使本院人事管理有所遵循,特制订本规定。
目的:为使院招聘工作以及职工任用、考勤、薪酬、培训、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形成制度,确保职工合理定位、正常流动、科学使用。
范围: 本院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令外,均依本规定办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职工的招聘、任用、考勤、薪酬、培训、奖惩等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适用于正式职工及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
第二章 招聘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历层次
临床医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药学专业、检验专业、放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行政人员大专以上学历。
第二条 应届毕业生招收办法
招收应届毕业生,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笔试根据招收的专业由相关的专家出题,面试由专家组随机出题。根据考试总成绩,选取每个招聘岗位的第一名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由该岗位的每二、三名依次递补。体检执行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招收往届毕业生,临床及护理专业需具备执业资格,药学、检验、放射等专业需具备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专家组面试后,选取每个招聘岗位的第一名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由该岗位的每二、三名依次递补。体检执行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引进的专家及业务骨干不采用上述招收办法。
第三条 见习试用时间
应届毕业生见习时间至取得执业资格或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往届毕业生试用时间为三个月。
第三章 任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具体步骤为:公布职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竞争部门职位及职位资格条件;报名,凡符合竞争条件人员可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资格审查,院人事科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人进行公示;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份;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领导测评;公示综合得分,按考试成绩占30%,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占40%,院领导测评分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并将综合得分进行公示;组织考察,根据综合得分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对象,由院党委委派工作人员组织考察;决定聘用。由人事科、党委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研究,推荐拟聘人选,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结束后,决定聘任人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采取空岗补缺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优先倾斜重要岗位,兼顾医院及科室职称结构比例。
第四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六条 考勤制度
1、行政班: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1:30,下午工作时间为2:30~6:00,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上班,星期六上午上班,下午休息,星期天休息。
2、实行轮班制的岗位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具体自行排班。
3、各科室必须每天对本科室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登记,考勤表由专人负责填写,于当月30日前递交人事科归档管理。
4、考勤人员要按照考勤表上的规定详细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 请、销假制度
1、请假需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院领导批准,签发假条。
2、除病假、丧假以外的请假必须以假条为依据,没有假条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病假要出具有关证明,休假返院后要及时销假。
4、遇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时,除工休假外的其他休假连续计算日数,各类假均应一次休完,一次休假不足规定天数,一般不予补假。
5、因公伤影响出勤,按有关规定处理。
6、节假日如需外出时,科员需向科室负责人交待去向、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临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院长及医务科交待去向、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行政科室向院办公室交待去向、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如遇突发事件时无法联系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后果严重者,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假期待遇
(一)各类假期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下表所示。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览表
1月1日 |
新年 |
放假1天 |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
春节 |
放假3天 |
农历清明当日 |
清明节 |
放假1天 |
5月1日 |
劳动节 |
放假1天 |
农历端午当日 |
端午节 |
放假1天 |
农历中秋当日 |
中秋节 |
放假1天 |
10月1日、2日、3日 |
国庆节 |
放假3天 |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3月8日 |
妇女节 |
妇女放假半天 |
5月4日 |
青年节 |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探亲假及年假
(1)探亲假
享受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①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计划生育假期:职工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0天,婚假必须出示结婚证方予批准;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并重新续假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难产假应出示疾病证明书,并不得在产假结束时申请。
(4)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院领导审批可以给予3天假期。
以上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二)病事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非因公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只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发岗位工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三天以内经科室同意,三天以上还要上报分管院长批准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3、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或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五章 薪酬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职工及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短期临时用工报酬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十条 凡在本院工作的正式职工及聘用职工可享受以下几类薪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福利类、保险类。其中工资类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类包括:边远地区津贴、护龄津贴等。奖励类包括:月奖、年终奖、先进个人奖。福利类包括:保健费、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丧葬费。保险类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津贴在发薪日一并发放,发薪日为每月6日,当月发当月工资。
第六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人员进修由科室提出申请,将进修人及进修专业和项目报医务科批准,进修人与医院签订进修合同后方能外出进修。
第十三条 自费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不享受医院工资、奖金及各面福利待遇。医院派出的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和生活补贴,不享受夜班费、加班费、住勤费及奖金,进修期间不享受任何假期。
第十四条 医院派出的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及进修后十年内,不得调离医院,不得从事与医院有竞争的业务,不得办理一切留职外出手续。如有违反此项规定或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医院开除的,应返还医院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并承担一定违约金。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方法
1、旷工:旷工人员按实际天数扣发一切福利待遇,并扣除当月奖金,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按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2、迟到、早退及脱岗:行政后勤部门迟到、早退或脱岗不超过半小时的,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在工资中扣除,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临床科室迟到、早退或脱岗不超过半小时的,由各科室根据本科情况制定具体处理措施,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3、其他情况:上班期间干私活、打牌、下棋、玩游戏等,发现一次罚款50元,在工资中扣除,一个月内发现3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奖励办法
1、先进个人每年由各科室推荐,年底医院总结表彰会上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2、获得州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医院给予配套奖励。
3、对在各自岗位上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医院在院长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4、正高级专家医院给予配备用于上网的计算机,并解决负责上网的费用。
5、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家技术人才,医院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6、医院设立委屈奖。对于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给医务人员造成一定伤害,医务人员处理恰当的,医院发给委屈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提交院职代会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